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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4-04-24 22: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学校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各院系、各部门所有人员。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院系、各部门要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校内人员因公出差要严格履行出差审批制度,落实经费渠道,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核监管,任何人不得违规报销差旅费。因公出差人员必须按规定报请有关领导审批,如实填写《湖北医药学院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2),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出差审批

第六条公务出差必须从严控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事前审批,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核销:

(一)属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参加的会议或培训等,出差人员必须事前持会议或培训通知函,如实填写《湖北医药学院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2),各单位(部门)正、副处级干部外出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工作人员外出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属工作需要外出进行公务联系或考察、调研,使用部门预算经费的,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外出目的、时间、方式、线路、人员、经费渠道和经费预算等,填写《湖北医药学院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2),各单位(部门)正、副处级干部外出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工作人员外出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出省或多部门联合外出,由牵头部门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另需经分管财经校领导审批;使用学校行政差旅费的由分管财经校领导审批。

(三)教职工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按照《湖北医药学院关于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规定》进行报批。

(四)因送学生实习出差的,于实习开始前,以学院为单位制定出行计划表报分管校领导审签;需赴省外的,另报分管财经校领导审签。出差人员报销时,应向财务工作人员出具领导签批的出行计划表。

第七条出差审批时应明确经费渠道及出行线路,严格控制出差人数与出差天数。学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原则上不预借差旅费用,确因情况特殊,需预借差旅费的,须经分管财经校领导批准,且须于出差结束后一个月内核销借款,否则,财务部门将冻结该部门经费,并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借款。

第八条学校不报销以会议、培训为名组织的国内外观光旅游费用。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三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九条出差人员要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车船票时间必须与出差时间相符,票据必须是从车站(港口)售票窗口出具的合法票据,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标准部分费用自理。车船票丢失一律不予报销。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事前报批)

其他交通工具

(不含出租汽车)

校领导、教授及相当职务、职称的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普通舱位(经济舱)

凭据报销

正副处级干部、副教授及相当职务、职称的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普通舱位(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普通舱位(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一般乘坐火车,从当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车票。

(三)学校因公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要事前报请分管财经的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事先未获批准乘坐飞机的,学校按直线旅途火车票价报销交通费用。

(四)出差人员乘坐飞机时,其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五)校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十条学校严禁自带私车出差,自带私车出差发生交通事故等,学校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自带私车出差学校不报销油费、路桥费等费用。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在出差时,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的,仍按出差直线路程报销车、船费。出差人因探亲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出差人自理。

第四章住宿费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在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无住宿发票或发票丢失一概不予核销。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定点饭店(待定)住宿。校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三条省内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为:正副厅级人员480元/天;正高和正处级人员300元/天;副高和副处级人员260元/天;科级及其他人员200元/天。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1)。

第十四条外出参加会议,住宿由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可按会议规定标准开支,凭会议通知和票据核销。

第五章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学校对出差人员根据出差性质给予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用于补助出差期间的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支出。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一)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1)。

(二)出差人员到十堰市所属各县(市)(到附属襄阳医院、附属随州医院的参照此标准)的伙食补助为每人每天50元,对方安排食宿的无伙食补助费,到十堰城区(含滨江校区)内办事、开会等无伙食补助。

(三)出差途中的就餐费,无论何种经费渠道,学校一律不予核销。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一)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含订票费),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二)出差人员到十堰市所属各县(市)(到附属襄阳医院、附属随州医院的参照此标准)的交通费每人每天30元,单位安排交通工具的无市内交通费,到十堰城区内(含滨江校区)办事、开会等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关于外出参加会议的费用补助

(一)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凡交纳了会务费的,会议期间统一安排伙食的,会议期间只发放市内交通费,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补助50元包干使用。

(二)学校安排交通工具(公车)或由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但食宿自理的,出差期间只发放伙食补助,省内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1)。

(三)学校安排交通工具(公车)或由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并安排伙食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

(四)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据实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九条关于经组织批准外出进修和参加培训班学习情况的费用补贴:

(一)已集中安排住宿的人员,学习期间的伙食费和公杂费用补助标准分别为:3个月内的每人每天10元,3个月到6个月的每人每天9元,6个月以上每人每天8元。

(二)若举办单位统一组织外出交流考察(须有书面通知),无论何种经费渠道,交流考察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据实核销,超支部分个人自理;若交流考察费组织单位已支付,学校不再核销相关费用。考察期间不发放任何补贴。

第六章工作人员调动、探亲差旅费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调动,根据其级别参照第二、三、四、五章有关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职工按规定每年探亲(配偶)一次;未婚职工每年探亲(父母)一次;已婚职工四年探亲(父母)一次。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学校放假期间。

第二十二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可乘坐火车的硬座、轮船的三等舱、长途公共汽车和动车二等座。交通费按探亲的直线路程报销;探亲往返途中需要过夜中转的,可凭据按其职级标准报销一宿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可乘坐火车的硬座、轮船的三等舱和长途公共汽车和动车二等座。交通费按探亲的往返直线路程计算,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基本工资30%部分由学校报销。

第二十四条职工调动、探亲原则上不报行李托运费,不发放任何补助。

第二十五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放,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

第七章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在校本专科生及研究生经学校批准外出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或执行其他公务,应事先明确经费渠道,制定支出标准和经费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和校领导批准后备案,学生返校后在经费预算额度控制内凭据报销。学生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为:火车为硬座,汽车为普通客车座位,轮船为四等舱,动车为二等座。学生出差的住宿费按实际出差天数计算,住宿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宿120元以内,在限额内凭据报销,无发票或发票丢失,学校不予报销,若住宿是由活动主办方统一安排的,住宿费凭活动通知和发票据实核销。学校给出差学生一定生活补贴,一般为每人每天30元,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组织的体育竞技比赛,大赛期间每人每天补助50元,活动的主办方免费安排食宿的或因特殊原因报销了餐饮费的,学校不再发放生活补助。

第八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部门(单位)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要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部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计财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各种会议,省内会务费按800元标准凭据报销,省外会务费按1000元标准凭据报销,超过标准部分按50%报销。

第三十一条临时出国人员出差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出差人员不得报销参观费、餐饮费和礼品购置费等。

第三十三条对每年各学院、各部门利用寒暑假参加的各种学术会议、考察、培训等,必须事前以学院(部门)为单位向学校申报,由校办公室汇总报学校分管财经的领导和主管领导审定,并按规定程序签批,计财处方可报销,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四条学校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出差人员返校后,应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核销手续,用公务卡消费核销时必须附上公务卡刷卡小票,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由出差人自己承担。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计划www.0727.com负责解释。

附件:1、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

补助费标准表

2、湖北医药学院公务差旅审批单

附件1:

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省部级(普通套间)

厅局级(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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