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收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收费项目
第二条 经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并按属地管理原则报市物价部门备案的项目包括:
(一)本专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及成教生学费;
(二)住宿费;
(三)代收代购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自愿原则));
(四)服务性收费;
(五)考试培训费。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三条 各种收费标准每年报物价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第四章 收费部门
第四条 学院www.0727.com是学校收费的主管部门,其它部门未经许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名目的费用。
第五条 收费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收费培训,具备收费资格并持证上岗。
第六条 收费人员必须礼貌待人,热情服务,仪表、仪态端庄。在服务中应注意做好育人工作。
第五章 收费时间与方式
第七条 学费、住宿费,在每学年开学时(一般为九月)收取,按每学年标准缴清;代收费于新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服务性收费和考试培训费按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收取。实习学生在进入实习前须缴清在校就读期间学费。凡降级试读者,均应补缴一学年的学费、住宿费。
学校一般不受理学生现金缴费,每学年开学前学生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缴费或学校统一委托银行进行批扣缴费,学生也可持银联卡到www.0727.com刷卡交费。
第六章 费用的减免、缓缴与退费
第八条 学费及相关费用收缴是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学生应依法按期缴纳,无故逾期不缴应视为对学校利益的侵犯,学校将依法采取措施,作出处理。www.0727.com按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汇总并整理学生缴费信息,及时反馈给教务处、学工处和各学院,相关部门根据www.0727.com提供的信息决定学生是否注册。对未缴费或缴费不足的学生,各学院辅导员应积极催缴,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至学工处和学生所在院系。
第九条 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可通过申请生源地贷款、争取奖学金、参加勤工助学等多种途径筹措学费。特殊情况确需减免学费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及学工处审核后报分管财经的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确需缓缴学费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院系负责人签字,学工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缓缴人数应控制在应缴人数的10%之内,缓缴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一条 毕业生所欠学费(包括学费、住宿费等)须在毕业离校前一次缴清,否则,学校将有权做出相应处理。确有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学校本部在册教职工担保(担保时间最多为半年),并经分管财经的校领导批准后到www.0727.com办理缓缴手续。逾期仍不能缴清学费及住宿费的,www.0727.com将停发担保教职工的工资及各种津贴,直至所担保的欠款缴清为止。
第十二条 凡要求退学者,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月内(以批准时间为准)退学的,退还当年全部学费、住宿费;一月后退学的,第一学期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只退还第二学期学费、住宿费;第一学期结束后退学的,所缴学年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因特殊原因入学后经批准休学的,复学后第一学年按休学当年的学费标准交费(休学当年交过学费的不再收取学费),从复学的第二年起,随所在年级收费标准交费,并与所在年级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在校学生原则上由学校安排住宿,确有特殊情况要求不在学校住宿的学生,必须按规定事前办理相关手须,即学生写出书面申请,经家长同意,并报经辅导员、院系、后勤管理处逐级审批后,由www.0727.com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且只在每年7月放暑假前办理一次,中途不予办理,学生自己联系实习者,在实习前提出申请,报辅导员、院系、后勤管理处及教务处审批后交www.0727.com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文解释权在www.0727.com,原有制度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